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
包括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等
最高人民法院1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將“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浙江杭州市、廣東廣州市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將分別由三家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
同時,《規定》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刪除了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等。《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上述案件將按照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等標準,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新類型、前沿、復雜網絡案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
《規定》保留四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管轄,具體包括:“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互聯網法院通過繼續集中管轄上述適宜在線審理的案件,持續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工作機制,為訴訟提供司法便利。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相關新類型案件,有助于維護公民新型網絡權益、完善數據類糾紛裁判規則,依法規制各類流量劫持、數據爬取、刷單炒信、平臺“二選一”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推動系統治理算法歧視、算法操縱、算法誘導沉迷、算法違法處理數據等現象,促進平臺經濟、數字經濟有序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