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廈門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辦法》),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行為。
《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牽頭修訂,進一步規范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行為。
完善出租出借審批權限:《使用辦法》明確,6個月以內(含)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6個月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項,按賬面原值實行分級審批。
完善資產出租出借年限: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時限一般不超過5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的,按程序報部門分管市領導或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
加強資產共享共用:《使用辦法》要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閑置資產通過資產調劑共享平臺共享調劑,提高使用效率;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需建立行業共享機制,推動具備條件的行業資產共享共用。
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使用辦法》的出臺是落實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規范、節約高效”管理要求的重要舉措。下一步,該局將充分發揮綜合管理職能,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切實抓好《使用辦法》貫徹落實工作。
(廈門日報記者 陳泥)